根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6條的規定: 1. 根據第四條第二項,如果申請期間屆滿時,沒有地方政府提出申請,本部可以協調地方政府、具有舉辦能力的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作為承辦單位,並且承辦單位可能會暫緩舉辦活動。 2. 根據前項核定後,承辦單位需要向本部提供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該包括前條各款的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申請期間屆滿後地方政府沒有提出申請,本部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舉辦能力的機構或團體來承辦活動。承辦單位在確定後需要向本部提交計畫書,以便核准活動的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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