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 1.原民運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 2.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原民運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第23條,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結束後,承辦單位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並提交給主辦單位備查。這份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總統或其代表的致詞、籌備會委員和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參加原民運和相關活動的人員名單、競賽種類和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各項目的成績紀錄、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以及其他由主辦單位指定的事項。 範例:假設某年度舉辦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已經結束,承辦單位在六個月內提交了相關報告書。報告書中包括了總統代表的致詞、籌備會委員和籌備處工作人員的名單、參加原民運和相關活動的人員名單、各個競賽種類的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參賽人數統計(按參賽單位統計)、競賽人數統計(按競賽種類統計)、各項目的成績紀錄、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以及其他主辦單位指定的事項。這樣的報告書將用於評估和紀錄該屆原民運的情況,以便未來的籌辦工作和相關研究的參考。
- 參加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舉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