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4

快速跳轉
  1. 1.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
  2. 2.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經擇定之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運動彩券的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並由主管機關設置或透過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發行機構的組織準則、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制定。在發行期間,經擇定的發行機構應根據主管機關所定的遴選條件達到銷售目標,如果未達到銷售目標,則應補足盈餘,除非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同意。這條法律規定確保了運動彩券的發行遵循統一的組織和作業準則,並要求發行機構在發行期間達到銷售目標。如果未能達到目標,發行機構需要補足盈餘。

立法沿革 2

(0980605 制定)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之。   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修正)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   前項發行機構之組織準則及作業規則,或遴選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擇定之發行機構,於發行運動彩券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遴選條件達成銷售目標;未達成者,應補足盈餘。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配合現行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現行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公開遴選發行機構時,已於遴選公告中定明發行機構至少應達成之發行目標,每年彩券盈餘,原則應達到發行機構財務規劃盈餘之一定比例,未達到時,應補足之,作為遴選條件之一,此為運動發展基金之穩定充實重要來源之一,惟本條例對此並無明文,為求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60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530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配合現行實務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三、現行實務運作上,主管機關公開遴選發行機構時,已於遴選公告中定明發行機構至少應達成之發行目標,每年彩券盈餘,原則應達到發行機構財務規劃盈餘之一定比例,未達到時,應補足之,作為遴選條件之一,此為運動發展基金之穩定充實重要來源之一,惟本條例對此並無明文,為求明確,爰增訂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規定:「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彩券專業發行機構辦理,由主管機關設置,或以公開遴選方式擇定並公告之。前項發行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