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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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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3條的定義: 一、運動彩券指的是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的彩券,並使用預測賽事過程及結果的遊戲方式。 舉例:例如一張足球彩券,讓人們預測足球比賽的結果。 二、發行機構是指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來負責運動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結果的公布、兌獎、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機構。 舉例:輝瑞威发行公司獲得主管機關的指定,負責發行足球彩券、販售彩券、公布賽事結果等。 三、受委託機構是指經由主管機關同意,被發行機構委託來負責運動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的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的機構。 舉例:運彩聯合公司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被輝瑞威发行公司委託負責發行彩券、銷售、公布賽事結果等。 四、經銷商是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並取得經銷證的人,負責銷售運動彩券。 舉例:某超市與輝瑞威发行公司簽訂了合約並取得經銷證,可以在超市內銷售足球彩券。 五、中獎人是指按照發行機構的投注規則,具有領取中獎獎金的權利的人。 舉例:某人在彩券中猜中了全部足球比賽的結果,他是中獎人,有權利領取彩券的獎金。 六、盈餘指的是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和發行彩券的銷管費用後所剩下的金額。 舉例:某次足球彩券的售出總金額為100萬元,應發獎金總額為80萬元,銷售管理費用為10萬元,那麼盈餘就是10萬元。

立法沿革 1

(0980605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605 制定)

明定本條例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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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