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運動彩券:指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並預測賽事過程及其結果為遊戲方式之彩券。 二、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其結果之公布、兌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機構。 三、受委託機構:指經主管機關同意,受發行機構委託辦理運動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其結果之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之機構。 四、經銷商: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契約並發給經銷證,銷售運動彩券者。 五、中獎人:指依發行機構所為投注規範而具有領取中獎獎金權利者。 六、盈餘:指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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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3條的定義: 一、運動彩券指的是以各種運動競技為標的的彩券,並使用預測賽事過程及結果的遊戲方式。 舉例:例如一張足球彩券,讓人們預測足球比賽的結果。 二、發行機構是指經由主管機關指定來負責運動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與結果的公布、兌獎、管理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機構。 舉例:輝瑞威发行公司獲得主管機關的指定,負責發行足球彩券、販售彩券、公布賽事結果等。 三、受委託機構是指經由主管機關同意,被發行機構委託來負責運動彩券的發行、銷售、促銷、賽事過程及結果的公布、兌獎作業或管理事項的機構。 舉例:運彩聯合公司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被輝瑞威发行公司委託負責發行彩券、銷售、公布賽事結果等。 四、經銷商是指與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並取得經銷證的人,負責銷售運動彩券。 舉例:某超市與輝瑞威发行公司簽訂了合約並取得經銷證,可以在超市內銷售足球彩券。 五、中獎人是指按照發行機構的投注規則,具有領取中獎獎金的權利的人。 舉例:某人在彩券中猜中了全部足球比賽的結果,他是中獎人,有權利領取彩券的獎金。 六、盈餘指的是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和發行彩券的銷管費用後所剩下的金額。 舉例:某次足球彩券的售出總金額為100萬元,應發獎金總額為80萬元,銷售管理費用為10萬元,那麼盈餘就是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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