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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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因應未來行政院組織再造,爰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以統籌運動彩券發行、銷售及盈餘分配之監督管理事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立法理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爰修正本條予以明確規範。
因應未來行政院組織再造,爰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以統籌運動彩券發行、銷售及盈餘分配之監督管理事宜。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爰修正本條予以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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