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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6 條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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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然而,如果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超過上述限制。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與此法條相關聯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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