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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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