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然而,如果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超過上述限制。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與此法條相關聯的具體範例。
運動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售出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八。但發行機構提出營運維持計畫或配套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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