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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7 條

  1. 1.運動彩券以實體方式銷售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二;依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者,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運動彩券金額百分之十。
  2. 2.前項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3. 3.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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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7條規定了運動彩券的銷管費用以及其包括的項目。根據該條規定,以實體方式銷售運動彩券的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金額的百分之十二;而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的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金額的百分之十。銷管費用包括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以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的活動費用。至於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的比率下限以及未支付款須依主管機關的規定處理。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與該法規有關的具體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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