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8 條
- 1.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全數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不得充抵政府預算所編列之體育經費,其使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 2.前項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
- 3.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作業,得循年度預算程序設置運動發展基金。該基金未成立前,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應於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算,該基金成立後,該專戶之結餘款應即轉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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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8條規定了運動彩券發行之盈餘的使用方式和管理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運動彩券發行的盈餘應專供主管機關發展體育運動之用,且不得用於填補政府預算所編列的體育經費。主管機關對盈餘的使用範圍需要在政府公報中公告。根據該條第2項,盈餘應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進行管理運用。主管機關在辦理相關作業時,可以根據年度預算程序來設置運動發展基金。如果該基金還未成立,則運動彩券發行的盈餘應存入公庫設立的專戶中,並按照收支並列方式列入年度預算。而一旦基金成立,專戶中的結餘款應立即轉入基金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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