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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9 條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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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規定,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時,製作運動彩券的營業報告書,並包括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等內容。這些文件需要在次月的十五日前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 根據參考資料《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施行細則》,這些報告書和表格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瞭解發行機構每月的營業狀況、財務表現以及獎金支出情形,以確保發行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保障運動彩券的公平性。 例如,對於營業報告書,發行機構需要記錄每月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支出,以決定彩券的盈餘或虧損情況。損益表則用於列出每月的損益項目,如促銷費用、彩券兌獎費用等。獎金支出情形表將列出每月的中獎人數和獎金金額,以顯示發行機構支付獎金的情況。盈餘分配表則記錄了彩券盈餘的分配情況,以及銷售管理費用明細表用於顯示每月的銷售成本和管理費用。 綜上所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要求發行機構每月終了時製作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並在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彩券發行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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