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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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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規定,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時,製作運動彩券的營業報告書,並包括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等內容。這些文件需要在次月的十五日前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 根據參考資料《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施行細則》,這些報告書和表格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夠瞭解發行機構每月的營業狀況、財務表現以及獎金支出情形,以確保發行機構的運作符合相關法規,保障運動彩券的公平性。 例如,對於營業報告書,發行機構需要記錄每月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支出,以決定彩券的盈餘或虧損情況。損益表則用於列出每月的損益項目,如促銷費用、彩券兌獎費用等。獎金支出情形表將列出每月的中獎人數和獎金金額,以顯示發行機構支付獎金的情況。盈餘分配表則記錄了彩券盈餘的分配情況,以及銷售管理費用明細表用於顯示每月的銷售成本和管理費用。 綜上所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9條要求發行機構每月終了時製作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並在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彩券發行過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立法沿革 1

(0980605 制定)

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管費用明細表,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發行機構應每月提報運動彩券發行相關財務及業務資料,以利主管機關查核。

(0980605 制定)

明定發行機構應每月提報運動彩券發行相關財務及業務資料,以利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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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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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規定:「發行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將運動彩券發行情形作成營業報告書,併同損益表、獎金支出情形、盈餘分配表及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