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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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