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23-2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嚴守秘密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3-2 條的解釋說明如下: 根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23-2 條,如果一個人因職務或業務的關係得知運動彩券中獎人的個人資料,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未能嚴守相關資料的保密,就會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在限期內改善。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善,就有可能會持續進行罰款。 我找不到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因為我無法獲取到最新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