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該條第1項規定,當某個人因職務或業務的關係而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時,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的規定,該人應該保守這些資訊的秘密。 2. 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有人違反第1項的規定,將中獎人相關資料洩露給他人,從而導致中獎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中獎人有權向發行機構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3. 該條第3項規定,發行機構對於違反第1項規定而洩露資訊的人有著求償的權利。 針對上述問題,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完整釋義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具體回答問題。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立法理由一、參考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條文,於第一項明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對運動彩券中獎人之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以保障中獎人之權益。 二、於第二項明定上述人員如洩露相關資料致中獎人權益受損時,中獎人得向 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且發行機構對洩密人亦有其求償權,使權益之保護更臻完備。
一、參考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條文,於第一項明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對運動彩券中獎人之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以保障中獎人之權益。 二、於第二項明定上述人員如洩露相關資料致中獎人權益受損時,中獎人得向 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且發行機構對洩密人亦有其求償權,使權益之保護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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