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 14 條
- 1.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 2.違反前項規定,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中獎人得向發行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 3.前項情形,發行機構對洩密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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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14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該條第1項規定,當某個人因職務或業務的關係而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時,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別的規定,該人應該保守這些資訊的秘密。 2. 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有人違反第1項的規定,將中獎人相關資料洩露給他人,從而導致中獎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中獎人有權向發行機構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3. 該條第3項規定,發行機構對於違反第1項規定而洩露資訊的人有著求償的權利。 針對上述問題,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完整釋義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具體回答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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