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督導與執行、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第十五條第二項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7條規定,本部督導及執行、承貸金融機構和信保基金處理與第15條第2項有關事項的相關人員,對於非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行為所導致的壞帳,民營金融機構和信保基金的各級承辦人員可免除相關行政和財務責任;本部督導及執行和公營金融機構的各級承辦人員可根據審計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免除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約束措施。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7條主要授权了个别金融机构和信保基金的承办人员在处理相关事项时的责任豁免权利,免除他们对于非故意、重大过失或舞弊导致的坏帐所承担的行政和财务责任。此外,根据该法规,本部督导和执行部门及公营金融机构的承办人员也可依据审计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免除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或免除施以纠正的处置。 然而,根据提供的上下文内容,与运动产业辅导奖助办法第17条相关的具体案例或范例并未提供。因此,就该具体条款是否具有适用性以及相关案例的具体情况,我目前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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