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本部核定提供信用保證者,應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貸款者,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期;每一展期期間為三個月,至多以二次為限。
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6條的規定,經本部核定提供信用保證的人應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如果由於正當理由未能在期限內辦理貸款,則應在期限內向本部申請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間為三個月,最多僅能展期兩次。 這項法條的相關範例可能是,一個運動產業公司在經本部核定後獲得信用保證,但由於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例如財務困難或其他因素)無法在收到通知書後的三個月內辦理貸款。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可以向本部申請延長期限,並提供合理的理由,以便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準備和辦理貸款。每次展期的期間為三個月,最多僅能展期兩次,以確保貸款辦理的有效性和管理的可控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