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15條》,該法規中提到了兩個審查程序。 第一項條文針對第三條的申請案進行審查,主管機關可以邀請運動產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基準包括計畫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執行能力、經歷及實績、運動產業發展效益、與其他領域的跨界結合程度、提升地方特色與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效益、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人口數目提升以及與國際接軌程度。 第二項條文則針對第四條的申請案進行審查。主管機關除了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外,還可以邀集金融財務專家、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運動產業同業公會或業者代表等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的項目包括申請單位的資格、財務結構、營運情況及其所屬產業前景以及申請單位已有貸款的條件。該審查小組還可以提供有關貸款金額和利率等建議。 第三項條文規定,審查小組中至少要有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的成員為性別委員。 最後,第四項條文提到,經依該辦法核定貸款信用保證並申請第三項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者,可以免去第二項審查程序,由主管機關直接核定。 (參考資料: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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