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體育團體或學校,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者。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可得知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2條所稱申請單位指的是從事運動產業的法人、合夥、獨資、體育團體或學校,並且可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然而,由於未提供具體法條內容,無法針對該法條的細節進行逐條釋義或舉出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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