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從事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項,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輔導或獎助: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體育團體應依法完成社團或財團法人登記或立案;學校應依法令規定設立。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五、學校最近三年內未有因違反法令規定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3條的條文,申請運動產業輔導或獎助的單位需符合以下資格條件: 1. 該單位需已設立並登記三年以上,且股東或出資者須為中華民國國民,其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需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若為體育團體,則須完成社團或財團法人登記或立案;若為學校,則須根據法令規定設立。 2. 最近三年內,該單位不得有未繳納應納稅捐的記錄。 3. 該單位的財務狀況需健全,且不得為金融機構所拒絕往來戶;其資產淨值需為正值。 4. 最近三年內,該單位不得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時發生重大違失的記錄,也不得被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5. 如果是學校,最近三年內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而受到其主管機關處分的記錄。 參考資料: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相關法律法規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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