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申請單位申請輔導或獎助之事項,得依本條例授權訂定之其他法規申請獎勵、輔導或補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輔導、補助。 二、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三、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之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四、運動產業園區內運動場館設施之興整建及營運,優先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法規申請補助。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申請單位在申請輔導或獎助時可以依據其他法規進行申請獎勵、輔導或補助。根據該條的具體規定,以下是對各項規定的釋義: 一、針對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的事項,可以優先適用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法規進行輔導和補助。這意味著民間機構如果制定了適用於運動產業人才的職能基準,可以依據相關法規進行相應的輔導和補助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民間機構制定了運動教練的職能基準,他們可以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進行相應的輔導和補助申請。 二、針對學生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的事項,可以優先適用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授權法規進行補助。這意味著學生如果參與或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相應的補助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所學校組織了學生去參觀體育比賽,他們可以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進行相應的補助申請。 三、針對運動事業引進運動產業相關的關鍵技術、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的事項,可以優先適用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法規進行補助。這意味著如果一個運動事業引入了與運動產業相關的關鍵技術,或者開發了國際或自有品牌,他們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相應的補助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引進了先進的運動科技,他們可以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進行相應的補助申請。 四、針對運動產業園區內運動場館設施的興建、整建及營運的事項,可以優先適用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授權法規進行補助。這意味著在運動產業園區內,如果有運動場館的建設、整修或營運需求,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相應的補助申請。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運動產業園區內的場館需要進行翻新改造,他們可以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進行相應的補助申請。 這些解釋基於對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21 條的規定和條文語言的理解,並參考了最新的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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