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本部得委任、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辦理。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部所應辦理的事項可以委任、委託相關機關、團體、學校、法人來執行。這表示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讓本部有權將一些工作委託給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學校或法人來處理。這種委託可以是基於專業知識或資源的考量,以確保工作能夠更有效率地進行。例如,本部可能會委託學校來進行研究或教育相關的活動,或者委託法人來處理特定的法律事務。具體的委託內容和執行方式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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