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8 條規定了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的用途、履約保證的對象、貸款額度和期限等事項。根據參考資料,《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 8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 1 款,提供信用保證之貸款的用途主要是用於申請單位的營運週轉金、購買設備、裝修或購建營業場所等資本性支出及履約保證。這意味著該貸款只能用於這些特定的用途。 2. 根據該條第 2 款,履約保證必須是申請單位在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的採購中所需提供的,並且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的規定。這表示只有符合這些要求的履約保證才能被接受。 3. 根據該條第 3 款,每個申請單位在提供信用保證的貸款中只能提交一個申請案,最高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在還清所有貸款後,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4. 根據該條第 4 款,貸款的期限包括寬限期,最長期限為七年。貸款的信用保證成數最高為貸款額度的百分之九十五。這表示貸款所提供的信用保證不能超過貸款額度的百分之九十五。 參考資料: 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財金字第10900862680號令,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https://data.gov.tw/dataset/3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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