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以運動發展基金撥付一定金額捐助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信保基金亦提供等額資金,作為相對信用保證專案貸款之保證專款,以履行信用保證責任之支出(包括攤付訴訟費用);保證專款不足時,由本部及信保基金各依提撥比率補足。
根據《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7條,該條規定了運動發展基金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之關係。根據這個規定,運動發展基金會撥付一定金額給信保基金作為信用保證專案貸款的保證專款。當保證專款不足時,兩個基金合作根據提撥比率進行補足。 舉例來說,如果運動發展基金撥付1,000萬給信保基金作為保證專款,信保基金也提供1,000萬的資金,共同用於支出信用保證責任(包括支付訴訟費用)。如果保證專款不足,根據提撥比率,兩個基金分別提供額外的款項來進行補足,以確保信用保證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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