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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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除本條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得準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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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方政府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辦法第12條,審查會的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除本條例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參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審查會的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該辦法第8條規定了審查會的組成人數、資格要求和遴選程序,並且要求審查會應該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選。此外,該辦法還對審查會的評選標準、評分方法和評審報告的提交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因此,地方政府在審查招商舉辦運動賽事或經營地方運動場館獎勵時,可以參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審查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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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