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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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育部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應組成督導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聘兼之,並應包括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
- 2.前項委員與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委會)委員不得重複;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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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第9條規定了教育部為督導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所需組成的督導小組,包括委員和召集人。根據該條的規定,委員人數應為五人至七人,由具有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人員聘兼,其中應包括法務部及教育部代表。召集人則由教育部部長指定委員擔任。此外,該條還規定委員與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不得重複,且其中一性別委員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根據教育部最新發布的《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要點》,該條的實際運作可以看到一個範例。督導小組的委員成員包括少年矯正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其中包括法務部和教育部的代表。這些委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他們負責監督矯正學校的教育實施事項,確保其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教育要求。召集人則由教育部部長指定,他負責組織和協調督導小組的工作。這樣的組織結構能夠有效監督和指導矯正學校的教育工作,確保其達到預期的效果。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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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