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受儲訓團訓練學生經徵服兵役者,依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折抵役期。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20條的規定,曾受儲訓團訓練並且已經徵服兵役的學生,可以根據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以及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的規定來折抵役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曾經在儲訓團接受訓練並且已經徵集入營服役,而該學生同时也在軍事學校接受訓練,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該學生可以根據相關的法規來折抵役期。具體的折抵期限和方式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定來進行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