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9 條
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後未服滿第十七條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予賠償;其賠償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除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外,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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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當儲訓團學生在任官後未完成第17條所規定的現役最少年限時,應予以賠償。賠償的範圍、程序、分期賠償以及免予賠償的條件等相關事項,除了按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外,還可以參照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的規定辦理。 根據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的第9條第3項和第7項規定,如果儲訓團學生畢業後未能完成規定的現役最少年限,則按照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並以月為單位,不滿1月的部分不計算。 參考資料: -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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