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1.儲訓團學生於任官前因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規定退訓者,應賠償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全部費用及待遇。
- 2.前項賠償之分期賠償、免予賠償等事項,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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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資料,可以得知下面幾點關於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解釋: 1. 根據該條,如果儲訓團學生在任官之前根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的規定退出訓,那麼他們應該賠償根據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的全部費用和待遇。 2. 就分期賠償和免予賠償等事項而言,根據該條規定,來適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進行處理。 然而,這份文件並未提供更多關於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提供更多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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