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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5 條

  1. 1.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
  2. 2.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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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 根據這一規定,在完成指定的儲訓團培訓並且大學畢業後,各司令部應立即通知這些學生進入指定的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的軍事教育,以完成軍官基礎教育。如果某學生沒有正當理由未報到,則被視為自願退出訓。 2. 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根據這一規定,各軍事學校應該製作報到人員名冊,並向各司令部提交該名冊,同時將其分送至學生的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進行兵籍編立移轉。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國防部、教育部所公布之《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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