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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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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
  2. 2.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5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礎教育;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 根據這一規定,在完成指定的儲訓團培訓並且大學畢業後,各司令部應立即通知這些學生進入指定的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的軍事教育,以完成軍官基礎教育。如果某學生沒有正當理由未報到,則被視為自願退出訓。 2. 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根據這一規定,各軍事學校應該製作報到人員名冊,並向各司令部提交該名冊,同時將其分送至學生的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進行兵籍編立移轉。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國防部、教育部所公布之《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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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