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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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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令部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資格一年之儲訓團學生,造冊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辦理延期徵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4條,各司令部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資格一年之儲訓團學生,造冊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辦理延期徵集。這表示各司令部需要將有資格的儲訓團學生名單送交他們的戶籍地政府,由政府進行特殊辦理,延期徵集這些學生入營訓練。我們在這裡並沒有提到具體的參考資料來源,因此沒有辦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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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司令部應將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資格一年之儲訓團學生,造冊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