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1.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 2.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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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儲訓團學生在以下情況下,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後,可以保留其資格一年: 1. 因學業因素不能在規定的修業期限內畢業。 2. 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3. 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4. 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根據此條規定,這些學生可以申請保留儲訓團學生資格一年,以完成未完成的學業或因其他特殊情況而無法參加訓練的原因。然而,擁有保留資格的儲訓團學生將不會獲得第十條所規定的任何費用給付或補助。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因應特殊情況,給予儲訓團學生一定的彈性和支持,使他們有機會完成學業或解決個人問題後再繼續參與儲備軍官訓練計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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