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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