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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司令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或修習成績不及格。但已完成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不在此限。 五、修讀學士學位者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修讀碩士學位者不能於二年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軍官基礎教育未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其中一款總評成績不及格、考試舞弊、任官前體能測驗未達國軍體能鑑測合格基準,或各階段教育時間因公假、事假、病假或其他事故之缺課時數,經分別計算超過六分之一,或合併計算超過五分之一。 七、涉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九、在校期間因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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