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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16 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退訓者,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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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6條,當儲訓團學生在大學畢業後報到軍事學校接受教育之前退訓,軍事學校應將他們的名冊以及兵籍資料報送各司令部,並且分送至他們的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還未履行兵役義務的儲訓團學生,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徵服他們應當履行的兵役義務。 參考資料:《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1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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