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7 條
- 1.經錄取之學生應與志願服役之司令部簽訂合約,並接受儲訓團之訓練。
- 2.各司令部於簽訂合約後,應造具儲訓團學生名冊,陳報國防部並分送儲訓團學生就讀之大學,協助學生輔導考核事宜。
- 3.儲訓團學生有關軍事訓練及生活之管理規定,由各司令部訂定,陳報國防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7條,經錄取的學生應與志願服役的司令部簽訂合約,並接受儲訓團的訓練。各司令部在簽訂合約後,應製作儲訓團學生名冊,並陳報國防部,同時分送給儲訓團學生所就讀的大學,以協助學生在考核和輔導方面的事宜。此外,儲訓團學生有關軍事訓練和生活管理的規定,由各司令部制定,並陳報國防部核定。 參考資料: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