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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6 條

報名參加儲訓團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儲訓團甄選;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五、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六、具有雙重國籍。 七、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八、不符第四條各款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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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了報名參加儲訓團的學生不得具備的情形。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若學生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不得參加儲訓團的甄選,已錄取的學生則會被撤銷錄取資格: 1. 犯有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並已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例:如果一名學生犯有賭博罪並經過法院的有罪判決,或者該學生犯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的罪行並經過緩起訴處分確定,則該學生不得參加儲訓團的甄選。 2.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經過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者受到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裁定,或者受到行政裁罰確定。 3. 犯有上述情況以外的罪行並經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判決或受到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但如果犯罪行為被准許以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來替代,緩刑期滿且緩刑宣告未被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4. 在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就讀期間受到記大過以上處分。 5. 曾被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6. 有雙重國籍。 7.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8. 不符合第四條中所列舉的條件之一。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參加儲訓團的學生具備適合且符合安全要求的背景和品德。如果學生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則不符合參加儲訓團的資格,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儲訓團的成員都具有可靠性和品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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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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