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職員,以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資格者,始得參加本保險。但在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已參加本保險者,如其資格與規定不合,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繼續加保。
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私立學校職員須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資格規定才能參加該保險。然而,在該細則修正發布前已經參加該保險的人,即使其資格不符合規定,仍然被允許在原校原職的範圍內繼續加保。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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