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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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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職員,以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資格者,始得參加本保險。但在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已參加本保險者,如其資格與規定不合,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繼續加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私立學校職員須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資格規定才能參加該保險。然而,在該細則修正發布前已經參加該保險的人,即使其資格不符合規定,仍然被允許在原校原職的範圍內繼續加保。 參考資料: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 (最新版本)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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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規定:「私立學校職員,以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資格者,始得參加本保險。但在本細則修正發布前已參加本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