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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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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其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本條例公布前原已在職者,另依退休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已屆六十五歲,經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者,其服務學校應將延長服務名冊連同准文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承保機關。 已逾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未經要保學校填送延長服務名冊者,承保機關得逕通知要保學校辦理退保,並按本細則第十四條誤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私立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到職者,申請參加保險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年齡的認定依據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對於在本條例公布前已在職的教職員,則另依退休規定辦理。 當被保險人已經達到六十五歲時,如果經過批准延長服務,其服務學校應將延長服務名冊連同核准文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承保機關。 對於已經超過六十五歲的被保險人,如果沒有被保險學校填報延長服務名冊,承保機關有權直接通知被保險學校辦理退保,並根據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的誤保規定進行處理。 範例:例如,一位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年滿六十五歲,但獲得學校的批准延長服務,該教職員的服務學校就應將延長服務名冊和核准文件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和承保機關。若被保險人已經超過六十五歲且未經學校填報延長服務名冊,承保機關則有權要求學校辦理退保手續。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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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在本條例公布後到職者,申請參加本保險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其年齡之認定,依戶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