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本保險,應以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為限,其屬司機、技工、工友,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不得參加本保險。 各級私立學校之無軍籍軍訓教官及專任助理秘書,應列入學校編制員額,但其原應由學校負擔部分之保險費,應由教育部負擔,按期擬交學校歸墊。 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且納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參加本保險的對象應以編制內有給、專任的教職員為限。此外,司機、技工和工友應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不得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因此,無軍籍軍訓教官和專任助理秘書雖然應列入學校編制員額,但其保險費由教育部負擔,而不是由學校負擔。另外,符合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私立學校董事會職員,且納入學校編制的,應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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