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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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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其有重複參加本保險者,如發生同一保險事故時,以請領一次保險給付為限,其重複參加本保險所繳之保險費,概不退還。 其重複參加政府舉辦之其他保險者,應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參加該保險的期間內,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如果被保險人有重複參加本保險的情況發生,在同一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能請領一次保險給付。而被保險人所繳的重複參加本保險的保險費,是不會退還的。如果被保險人重複參加政府舉辦的其他保險,應按照前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資料提供的參考法條,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1條規定,該條例未規定的事項,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有關法令。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4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或眷屬喪葬等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且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的俸給數額計算。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同時具備參加勞工保險和公教人員保險的條件的人,只能選擇其中一者參加。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符合保險對象的人應一律參加該保險,保險期間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而重複參加該保險所繳的保險費,除非是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學校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否則是不會退還的。 總結來說,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當被保險人重複參加該保險或政府舉辦的其他保險時,在同一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能請領一次保險給付,重複參加保險所繳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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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被保險人,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其有重複參加本保險者,如發生同一保險事故時,以請領一次保險給付為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