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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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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學校附設單位,應併入要保學校辦理本保險;不得單獨為要保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要保的學校附設單位應該合併在要保的學校內辦理本保險,不可以單獨為附設單位獨立辦理保險。這表示附設單位不能單獨購買保險,而是必須與主要的學校一同保險。 參考資料: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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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要保學校附設單位,應併入要保學校辦理本保險;不得單獨為要保單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