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儲金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後,其投資運用計畫、運用交易作業處理程序、各項投資運用比率與限制、投資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限額交易對象與風險管理措施、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幣存款限制等規定,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本部核定。
依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第10-1條的規定,退撫儲金在實施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後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包括投資運用計畫的制定、運用交易作業處理程序的規定、各項投資運用比率和限制、以避險為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限額、投資對象和風險管理措施、存放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外幣存款限制等。這些規定由儲金管理會擬訂,經監理會審議通過後,由相關部門核定。 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無法進一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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