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儲金管理會在撥繳退撫儲金時應審酌儲金規模情況,並設計不同收益和風險的投資組合供教職員選擇。若教職員未選擇,則由儲金管理會按照教職員的年齡配置在適當的投資組合中。該項規定的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年資退撫基金管理運用辦法,儲金管理會將退撫儲金的投資組合分為不同的風險等級,例如低風險的投資組合可能包括定期存款或債券,而高風險的組合可能包括股票或房地產基金。教職員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長期投資目標,選擇適合的投資組合。 2.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尚未實施前的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和運用。 範例參考資料:在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制度尚未正式實施前,儲金管理會將負責統一管理這些退撫儲金,並按照相應的運用規定進行投資。 3.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的收益以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由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的投資標的組合的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果收益不足,則由國庫提供補足。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年資退撫基金管理運用辦法,儲金管理會評估不同投資標的組合的風險,並根據該風險程度確定預期的投資回報率。根據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確保運用收益不低於該利率。 4. 根據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教職員在該條例實施後根據年資領取的退休金、撫卹金和資遣給與,在扣除自繳的儲金本金和利息後,如果低於該條例實施前的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和資遣給與核算標準,則應由相應的主管機關補足差額。 範例參考資料:例如,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的規定,教職員在退休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年資獲得一次性退休金。如果根據新的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的規定,教職員在退休時的退休金低於以前的一次性退休金,則相應的主管機關應提供補足的差額。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
立法理由一、退撫儲金制施行後,私立學校教職員配合採行個人儲金專戶制,其專戶儲金本金及孳息多寡,攸關其退離權益,為提供不同收益、風險投資標的,供教職員審酌個人需求加以選擇運用,以創造其專戶儲金更高孳息,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投資標的組合選擇規定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二、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雖與確定提撥制之精神有違,但為確保較不諳投資理財知識教職員退離權益以減少退撫儲金新制推動之阻力,儲金在統一管理運用時期,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教職員擇定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仍有其必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亦有相似立法設計,且以政府之保證責任已限縮在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時期,及參加者選擇最低投資風險標的組合之範圍內,政府之保證責任已適度之限縮,爰為第三項規定;至於選擇其他收益較高但伴隨較高風險之 投資標的,則未有最低收益保障,避免將其風險轉嫁由國庫承擔。 三、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爰為第四項規定。
依第八條規定撥繳退撫儲金,儲金管理會應審酌儲金規模情形,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未選擇者,由儲金管理會按教職員年齡配置在適當之投資組合;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標的組合選擇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儲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儲金管理會評定風險程度最低之投資標的組合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
立法理由目前儲金管理會提供三種不同風險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惟截至106年12月底止,未選擇者之教職員人數約占80%,考量教職員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並參酌香港強基金、美國401K計畫之設計,增訂未選擇者得由該會按教職員年齡,漸進調整資產配置內容,並藉由動態資產配置及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讓教職員有機會增加退撫儲金運用效率。
一、退撫儲金制施行後,私立學校教職員配合採行個人儲金專戶制,其專戶儲金本金及孳息多寡,攸關其退離權益,為提供不同收益、風險投資標的,供教職員審酌個人需求加以選擇運用,以創造其專戶儲金更高孳息,爰為第一項規定,並於第二項規定,投資標的組合選擇規定未實施前之退撫儲金,由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 二、政府保證最低收益規定雖與確定提撥制之精神有違,但為確保較不諳投資理財知識教職員退離權益以減少退撫儲金新制推動之阻力,儲金在統一管理運用時期,及投資標的組合選擇實施後,經教職員擇定風險最低之投資工具,由政府保證其最低收益標準,仍有其必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三條亦有相似立法設計,且以政府之保證責任已限縮在儲金管理會統一管理運用時期,及參加者選擇最低投資風險標的組合之範圍內,政府之保證責任已適度之限縮,爰為第三項規定;至於選擇其他收益較高但伴隨較高風險之 投資標的,則未有最低收益保障,避免將其風險轉嫁由國庫承擔。 三、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年資所領取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於扣除自繳儲金本金及孳息後,如有低於本條例施行前年資退休金、撫卹金及資遣給與核算標準,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補足其差額,爰為第四項規定。
目前儲金管理會提供三種不同風險等級之投資標的組合,惟截至106年12月底止,未選擇者之教職員人數約占80%,考量教職員在不同人生階段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並參酌香港強基金、美國401K計畫之設計,增訂未選擇者得由該會按教職員年齡,漸進調整資產配置內容,並藉由動態資產配置及長期投資的複利效果,讓教職員有機會增加退撫儲金運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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