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第9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私立学校应该进行教职员增加提拨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与准备金的操作,并可以根据财务状况和学校发展重点提拨该准备金。教职员也可进行提拨,但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提拨额度,同时不计入提拨年度薪资所得税的计算。 2. 根据前款规定增加提拨的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与准备金和教职员准备金,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并可以委托储金管理会进行收支、管理及运用的事项。 参考资料: 私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30)
私立學校得斟酌其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為其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教職員如有配合相對提撥之準備金,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賦予私立學校得審酌學校財務狀況、發展需要,另為該校教職員增加退離給與及其教職員配合辦理額外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二、第二項明定各私立學校及其教職員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之財務報表揭露,及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宜,惟本條規定之提撥並非前條強制提撥範疇,爰有關委託事項之處理,應依民事法律為之。
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並得斟酌財務狀況及學校發展重點撥繳該準備金,教職員另得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前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及教職員準備金,應於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並得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其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
立法理由增額提撥雖屬教職員自願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措施,自102年開辦以來,至106年12月底止,雖已有122所學校辦理,有61%教職員得辦理增額提撥,其餘未辦理者,或因學校誤解、怕增加作業負擔等,並未辦理,致仍有近40%無法享受此已在職可以定額免稅,又可提高退休所得之措施,爰修正學校應辦理增額提撥之作業,並可斟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重點等額外增加教職員退休準備金。
一、第一項賦予私立學校得審酌學校財務狀況、發展需要,另為該校教職員增加退離給與及其教職員配合辦理額外提撥,其金額在不超過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額度內者,亦不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二、第二項明定各私立學校及其教職員依前項規定增加提撥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之財務報表揭露,及委託儲金管理會辦理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宜,惟本條規定之提撥並非前條強制提撥範疇,爰有關委託事項之處理,應依民事法律為之。
增額提撥雖屬教職員自願提撥退休準備金之措施,自102年開辦以來,至106年12月底止,雖已有122所學校辦理,有61%教職員得辦理增額提撥,其餘未辦理者,或因學校誤解、怕增加作業負擔等,並未辦理,致仍有近40%無法享受此已在職可以定額免稅,又可提高退休所得之措施,爰修正學校應辦理增額提撥之作業,並可斟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重點等額外增加教職員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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