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8

快速跳轉
  1. 1.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2. 2.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3. 3.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4. 4.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5. 5.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6. 6.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7. 7.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8. 8.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9. 9.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10. 10.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11. 11.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12. 12.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13. 13.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14. 14.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規定的內容如下: 1.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提撥學費百分之三的金額作為退休、撫卹、離職和資遣準備金,私立國民中、小學則應提撥雜費百分之二點一的金額。這些金額應在每學期開始的兩個月內提繳至儲金管理會。 2. 儲金管理會應將上述提繳金額的三分之二撥入各私立學校的學校儲金準備專戶,用於該私立學校按月提繳儲金的準備。餘下的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於支付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應得的退休、撫卹和資遣給與。 3. 私立學校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繳或足額提繳上述金額,則每逾一日將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的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應提繳金額的一倍。而滯納金的收入應存入各私立學校的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4. 根據教職員的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的費率,依比率分配到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的撥繳分成四部分: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和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5. 如果第二款的撥繳不足,則由各私立學校提供不足的部分。 6. 第三款的撥繳可以先從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的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時,如果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有結餘,則可以按照教職員的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的方式一次性撥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7. 根據第四款第四項的撥繳責任,學校主管機關的撥繳責任最高僅限於四十二年。超過最高年資上限的服務年資,除了校長和教師的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部分由私立學校提供。 8. 如果教職員是從已領退休金的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和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至私立學校,則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9. 如果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則以該教職員所支的薪級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後進行提撥。 10. 如果教職員認為計算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則應在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要求變更。 11. 教職員根據第四款第一項規定的撥繳款項,不算入該年度薪資課稅的範圍。 12. 在退撫儲金建立前服務的教職員的退休、資遣和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付。如果不足的話,可以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來支付,並且不受預算法的限制。 13. 如果儲金管理會內的全體教職員尚未具備之前在私立學校工作的年資,則應將私立學校提繳的金額全數撥入各私立學校的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並由各私立學校按照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辦理。 14. 教職員在本條例施行後,如果按照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以選擇自行負擔並繼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撥繳退撫儲金的費用,並且計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需要撥繳的退撫儲金費用可以延遲三年撥繳。 以上內容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最新修訂日期:2022年2月17日)。其中,第8條的具體內容可以在該條例的第8條中找到,並且有關於提繳金額、撥入專戶、滯納金等的詳細規定。

立法沿革 4

(0980612 制定)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三十五年為限。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最高撥繳至四十年。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款項來源之一係由學校依學費收入額度內提撥,且依學校類別之學雜費結構不同應有所區隔,爰參考私立學校法規定,第一項明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學校提撥相當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國民中小學部分,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繳納基準提撥百分之三,則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金額,為其教職員繳納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並提繳至儲金管理會;並於第二項規定該提繳準備金之使用目的及分配比率。   二、第三項規定學校未依規定期限提撥或繳足款項之滯納金,以要求學校善盡繳納義務。   三、考量各私立學校負擔儲金能力,爰第四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之費率以百分之十二訂定,有關提撥款項之負擔比例,並由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餘百分之六十五參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學費百分之二挹注(該部分全體學校平均相當於規定提撥款項之百分之二十六,並於學期初存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不足之數(相當於百分之三十九),由私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為原則(各相當於百分之六點五)。茲查本條例退撫儲金制度之建立目的,主要係在阻斷原恩給制退撫制度潛藏負債之增加,故各級主管機關於退撫儲金新制實施後,依法應支付之責任,總體而言並未增加,自無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適用;另查鑑於儲金制實施後,政府如不分擔新制退撫經費,其原應負擔之恩給制責任將大幅減少,並將責任轉嫁到學校及教職員工負擔,顯有失公平;又查提撥費率的訂定必須考慮國家經濟狀況、目標退休水準及各方負擔能力等各種因素。本條例所採之「確定提撥制」,管理重點在投資運用,提撥率每提高一個百分點,三十年後退休所得可以提高百分之十五。因此,專業審慎的投資規劃,兼顧預期報酬與分散風險的效果,可使退休所得獲致合理增加的機會。同時,本條例並設計回饋機制及自主機制,對招生狀況良好之私立學校,因學費收入較多,致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有結餘時,亦規定依比率一次撥入該校教職員之個人專戶內,使教師能分享學校經營成果。各校亦可斟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重點,增加提撥退撫給與,提高教師退休福利。   四、因各私立學校提繳學費百分之二數額殊異,致負擔前項撥繳比率之能力不同,爰第五項明定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仍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另第六項明定學期末時,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為激勵該學校教職員,應依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任職日數,為教職員增加提撥。再查有關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設立,除作為每一學期初,學校提撥相當學費百分之二之暫留帳戶,以支應按月撥繳儲金來源之一外,同時可作為反應學校經營績效的機制。當學校學費收入狀況良好,致學期末該專戶有結餘時,可一次增撥進入教師個人帳戶,增加教師退休金額,使教師得分享學校經營成果。倘取消該專戶之設立,將產生大校補貼小校情形,不符私立學校經營應有的競爭性,阻礙績優學校之進步,不利整體私立學校長遠發展。   五、基於公私校退撫給與衡平考量,訂定第七項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部分亦須受最高撥繳年資上限之限制,即超過最高撥繳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六、第八項、第九項明定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提撥儲金計算方式及異議期限。   七、第十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教職員撥繳之退撫儲金,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之稅賦優惠規定,以增加儲金本息,提高其所得。   八、第十一項明定教職員於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給與來源,且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對退撫儲金建立前教職員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得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九、當具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教職員全數退休、離職時,原私校退撫基金已無存在必要,爰明定儲金管理會應將私立學校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按學期應提撥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因此,第四項所定撥繳比率亦應重新計算,爰為第十二項規定。

(1021122 修正)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三十五年為限。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最高撥繳至四十年。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二、由於立法院審議教育部九十九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決議,要求該部研擬建立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受政府獎(補)助私校之薪資規範,俾杜絕爭議,並符社會公平正義。爰增訂第八項,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原條文第八項以下項次依序遞移。

(1080409 修正)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20523 修正)

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   二、私立國民中、小學: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之金額。   儲金管理會應將前項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本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之準備;餘三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本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私立學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繳或足額提繳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最高以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限,其滯納金收入,應歸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按教職員本(年功)薪加一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以下列比率按月共同撥繳至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一、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   二、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撥繳百分之二十六。   三、私立學校撥繳百分之六點五。   四、學校主管機關撥繳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第二款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   第四項第三款之撥繳,得先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之準備金撥入。每學期結束,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得依各該私立學校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內任職日數加權,一次撥繳進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   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以最高四十二年為限。超過最高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   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以該教職員所支薪級之本(年功)薪除以當月日數,乘以實際任職日數,計算實際薪資所得後提撥。   教職員認為服務學校計算之服務期間或提撥金額有誤者,應自提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服務學校提出異議,請求變更。   教職員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撥繳之款項,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教職員在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由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如有不足之數,得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儲金管理會於私立及公立學校任用之全體教職員均未具有本條例施行前私立學校任職年資時,應將私立學校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教職員自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本條例規定撥繳退撫儲金之費用,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其應撥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撥繳。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980612 制定)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款項來源之一係由學校依學費收入額度內提撥,且依學校類別之學雜費結構不同應有所區隔,爰參考私立學校法規定,第一項明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由學校提撥相當學費百分之三之金額;國民中小學部分,以雜費百分之七十為繳納基準提撥百分之三,則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金額,為其教職員繳納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並提繳至儲金管理會;並於第二項規定該提繳準備金之使用目的及分配比率。   二、第三項規定學校未依規定期限提撥或繳足款項之滯納金,以要求學校善盡繳納義務。   三、考量各私立學校負擔儲金能力,爰第四項規定共同撥繳款項之費率以百分之十二訂定,有關提撥款項之負擔比例,並由教職員撥繳百分之三十五,餘百分之六十五參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由學費百分之二挹注(該部分全體學校平均相當於規定提撥款項之百分之二十六,並於學期初存入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不足之數(相當於百分之三十九),由私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撥繳為原則(各相當於百分之六點五)。茲查本條例退撫儲金制度之建立目的,主要係在阻斷原恩給制退撫制度潛藏負債之增加,故各級主管機關於退撫儲金新制實施後,依法應支付之責任,總體而言並未增加,自無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適用;另查鑑於儲金制實施後,政府如不分擔新制退撫經費,其原應負擔之恩給制責任將大幅減少,並將責任轉嫁到學校及教職員工負擔,顯有失公平;又查提撥費率的訂定必須考慮國家經濟狀況、目標退休水準及各方負擔能力等各種因素。本條例所採之「確定提撥制」,管理重點在投資運用,提撥率每提高一個百分點,三十年後退休所得可以提高百分之十五。因此,專業審慎的投資規劃,兼顧預期報酬與分散風險的效果,可使退休所得獲致合理增加的機會。同時,本條例並設計回饋機制及自主機制,對招生狀況良好之私立學校,因學費收入較多,致學校儲金準備專戶有結餘時,亦規定依比率一次撥入該校教職員之個人專戶內,使教師能分享學校經營成果。各校亦可斟酌財務狀況及發展重點,增加提撥退撫給與,提高教師退休福利。   四、因各私立學校提繳學費百分之二數額殊異,致負擔前項撥繳比率之能力不同,爰第五項明定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撥繳,如有不足之數,仍由各該私立學校支應。另第六項明定學期末時,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如有結餘,為激勵該學校教職員,應依教職員本(年功)薪比例及該學期任職日數,為教職員增加提撥。再查有關學校儲金準備專戶之設立,除作為每一學期初,學校提撥相當學費百分之二之暫留帳戶,以支應按月撥繳儲金來源之一外,同時可作為反應學校經營績效的機制。當學校學費收入狀況良好,致學期末該專戶有結餘時,可一次增撥進入教師個人帳戶,增加教師退休金額,使教師得分享學校經營成果。倘取消該專戶之設立,將產生大校補貼小校情形,不符私立學校經營應有的競爭性,阻礙績優學校之進步,不利整體私立學校長遠發展。   五、基於公私校退撫給與衡平考量,訂定第七項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部分亦須受最高撥繳年資上限之限制,即超過最高撥繳年資上限之服務年資除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六、第八項、第九項明定教職員任職不足一個月者,提撥儲金計算方式及異議期限。   七、第十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教職員撥繳之退撫儲金,不計入撥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之稅賦優惠規定,以增加儲金本息,提高其所得。   八、第十一項明定教職員於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給與來源,且明定學校主管機關對退撫儲金建立前教職員任職年資之退休、資遣及撫卹金應負擔之潛藏負債責任,得編列預算或在年度預算範圍內分年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九、當具退撫儲金建立前任職年資之教職員全數退休、離職時,原私校退撫基金已無存在必要,爰明定儲金管理會應將私立學校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按學期應提撥金額全數撥入各該私立學校之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由各私立學校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因此,第四項所定撥繳比率亦應重新計算,爰為第十二項規定。

(1021122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二、由於立法院審議教育部九十九年度及一百零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決議,要求該部研擬建立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受政府獎(補)助私校之薪資規範,俾杜絕爭議,並符社會公平正義。爰增訂第八項,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由已領退休(職、伍)金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轉任者,第四項第四款所定學校主管機關之撥繳責任,由私立學校負擔。原條文第八項以下項次依序遞移。

(1080409 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20523 修正)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8 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依下列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