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規定,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根據該條例,教職員工若欲請領施行前的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需於特定時限內行使其請求權,否則該權利將消滅。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工超過五年未行使該權利,將無法再申請請領相關的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教職員工在施行前已經具有十年的任職年資,意思是他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然而,該教職員工若不在特定時限內提出請求,例如五年內未行使請求權,那麼他將失去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該權利將當然消滅。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教職員工需要在限定的時限內行使請求權,以確保能夠獲得相關的退休福利。
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定之退撫儲金係由個人、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撥退休撫卹儲金至教職員個人專戶內,私立學校及政府於撥繳應付比例之款項後,撥繳責任即屬完成,該帳戶內之本金與孳息已歸教職員個人所有,爰無請求權時效規定之必要,惟因儲金管理會仍需辦理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業務,爰明定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權利,其請求權自可行使之日起算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至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係指退休生效日、資遣生效日、死亡之日等。
本條例所定之退撫儲金係由個人、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按月共同提撥退休撫卹儲金至教職員個人專戶內,私立學校及政府於撥繳應付比例之款項後,撥繳責任即屬完成,該帳戶內之本金與孳息已歸教職員個人所有,爰無請求權時效規定之必要,惟因儲金管理會仍需辦理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業務,爰明定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權利,其請求權自可行使之日起算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至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係指退休生效日、資遣生效日、死亡之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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