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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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規定,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根據該條例,教職員工若欲請領施行前的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需於特定時限內行使其請求權,否則該權利將消滅。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工超過五年未行使該權利,將無法再申請請領相關的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教職員工在施行前已經具有十年的任職年資,意思是他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然而,該教職員工若不在特定時限內提出請求,例如五年內未行使請求權,那麼他將失去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該權利將當然消滅。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教職員工需要在限定的時限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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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