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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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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深度解讀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規定,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根據該條例,教職員工若欲請領施行前的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需於特定時限內行使其請求權,否則該權利將消滅。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工超過五年未行使該權利,將無法再申請請領相關的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教職員工在施行前已經具有十年的任職年資,意思是他符合請領退休金的條件。然而,該教職員工若不在特定時限內提出請求,例如五年內未行使請求權,那麼他將失去請領退休金的權利,該權利將當然消滅。因此,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教職員工需要在限定的時限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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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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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規定:「請領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