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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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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6條,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法請領各項給與的權利,不得被當作扣押、讓與或供擔保的標的。這意味著教職員和其遺族擁有根據該法規請領給與的權利,這些權利不能被他人扣留、轉讓或作為擔保品。教職員和遺族有權享受根據這項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福利,並且這些福利不能被其他人侵占或用於其他目的。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立法理由為落實保障教職員及其遺族生活之意旨,明定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0980612 制定)

為落實保障教職員及其遺族生活之意旨,明定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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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6 條規定:「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