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5條,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必須填寫申請書,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和領據。這些文件和領據會在次日起算的兩個月內由服務學校報儲金管理會進行審定。如果需要延長審定時間,儲金管理會可以一次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同時也要通知申請人。
教職員申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時,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領據,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於受理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審定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立法理由一、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案之程序規定。 二、儲金管理會係受各學校主管機關委託行使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案之審定職權,爰明定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報請服務學校彙轉退撫儲金管理會審定。
一、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案之程序規定。 二、儲金管理會係受各學校主管機關委託行使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及離職退費案之審定職權,爰明定應由本人或遺族填具申請書,報請服務學校彙轉退撫儲金管理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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