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3 條(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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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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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3 條規定機關歲出用途別科目間得流用,流入與流出均不得逾原預算 20%,且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或挪至立法院刪減項目。
Q · 機關預算的錢可以從一個科目挪到另一個科目嗎?
可以,但流入流出都不得超過原預算 20%
依預算法第 63 條,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的用途別科目間,當一科目經費不足、他科目有賸餘時可辦理流用,但有三道限制:流出數額不得超過該科目原預算的 20%、流入數額不得超過該科目原預算的 20%、且絕對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也不得流用到曾被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項目。超過 20% 須改走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程序。
白話解讀
預算通過之後,每一筆錢理論上都被綁定到特定用途:印文宣是印文宣,買電腦是買電腦,請工讀生是請工讀生。但實務上計畫總會跑偏,A 項目花不完、B 項目不夠用,這時候機關想把錢「挪一下」。這條就是那個挪動的紀律。它說:可以挪,但有上限——流入和流出都不能超過原預算的 20%;可以挪,但有紅線——絕對不能挪去當人事費(避免機關超編人力),絕對不能挪到立法院已經審議刪除或刪減的項目(避免機關用流用偷渡被砍掉的東西)。2013 年修法前,流出上限是 30%,且這個規則只寫在「執行要點」這種行政命令裡,後來把規則拉進母法、把上限壓到 20%,是因為太多機關靠流用浮編、實質繞過立法院的審查。這條看似技術性,其實是預算紀律的核心戰場。
法律定性
預算流用是指機關在預算執行階段,將歲出分配預算中某一用途別科目的賸餘經費,移撥支應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下另一不足科目的調整機制。預算法第 63 條為其紀律規範,設下流入與流出各不得逾原預算 20% 的上限,並劃定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不得流用至立法院刪減項目兩條絕對紅線,以兼顧行政執行彈性與立法預算審議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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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20% 是怎麼算的?是流出科目還是流入科目?
兩個都有上限,都是 20%。流出的科目不能搬走超過原預算 20%,流入的科目也不能增加超過原預算 20%,計算基準是立法院核定的原預算數額。內行人提示:很多機關用分次小額流用規避上限,但審計查的是年度累計,不是單次。
Q2如果真的需要超過 20%,怎麼辦?
兩條路:動支第一預備金(第 64 條),用在不可預見的支出;或提追加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第 79 條)。內行人提示:第一預備金須報上級核定再轉中央主計機關備案,不是想動就能動。
Q3被立法院砍掉的項目真的一毛都不能補嗎?
用『流用』不行,這是紅線。但機關可提追加預算重新送審,讓立法院再次決定。差別在於流用是行政內部調整、等於繞過審議;追加預算須再過一次審議。內行人提示:審計在決算審核時會直接以本條當作抓違規流用的法律依據。
Q4預算法 63 條是什麼?
規範機關預算流用的紀律:科目間賸餘可挪補不足,但流入流出各不得逾原預算 20%,並禁止流用為人事費或挪至立院刪減項目。
Q5預算流用是什麼意思?
預算執行中把某科目花不完的賸餘移撥支應同計畫下另一不足科目的調整機制,須受第 63 條上限與紅線拘束。
Q6什麼是用途別科目?
依經費用途劃分的預算科目層級,如業務費、設備費、人事費;流用發生在同計畫業務科目下的各用途別科目之間。
Q7用人經費包含哪些?
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貼等支付人員的費用,本條明文不得由其他科目流用,以防機關藉此擴編人力。
Q8預算流用怎麼合法辦理?
確認賸餘與不足科目同屬一計畫 → 計算流入流出皆 ≤ 原預算 20% → 確認非用人經費且非立院刪減項目 → 留存計算文件。
Q9預算流用 20% 怎麼算?
以立法院核定的原預算數額為分母,流出累計÷原預算與流入累計÷原預算任一超過 0.2 即違法。
Q10需要超過 20% 的調整怎麼做?
改動支第一預備金(第 64 條)或提追加預算送立法院審議(第 79 條),不能再以流用處理。
Q11怎麼查機關有沒有違法流用?
比對預算書流出流入科目原預算數字、計算百分比、確認流入項目是否被立院刪過,再對照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
Q12預算流用 vs 動支預備金差在哪?
流用是同計畫科目間賸餘調撥(限 20%);動支預備金是動用另編列的預備金支應不可預見支出,來源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適用情形 | 金額限制 | 是否須立法院同意 |
|---|---|---|---|
| 科目流用(§63) | 同計畫科目間賸餘調撥 | 流入流出各 ≤ 原預算 20% | 20% 內免,屬行政調整 |
| 動支第一預備金(§64) | 執行中經費不足 | 依預備金額度與核定 | 報上級核定、中央主計備案 |
| 追加預算(§79) | 法定事由下增加支出 | 依追加數額 | 須送立法院審議 |
適用情形
- 科目流用(§63)
- 同計畫科目間賸餘調撥
- 動支第一預備金(§64)
- 執行中經費不足
- 追加預算(§79)
- 法定事由下增加支出
金額限制
- 科目流用(§63)
- 流入流出各 ≤ 原預算 20%
- 動支第一預備金(§64)
- 依預備金額度與核定
- 追加預算(§79)
- 依追加數額
是否須立法院同意
- 科目流用(§63)
- 20% 內免,屬行政調整
- 動支第一預備金(§64)
- 報上級核定、中央主計備案
- 追加預算(§79)
- 須送立法院審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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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7 版
(0210813 制定)
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非因執行預算不得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令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
(0370501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及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盈餘分配程序: (一)繳納所得稅。 (二)填補歷年虧損。 (三)提存公積金。 (四)撥付股息。 (五)分配股東紅利。 (六)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程序: (一)撥用未分配之盈餘。 (二)撥用公積金。 (三)折減資本。 (四)股東出資填補。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前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1021129 修正)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立法理由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此設計雖考量到經費使用的彈性,但可流出額度彈性過大,容易產生浮濫弊端,造成預算的實質效益降低。 二、考量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修正原條文,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科目流用」之規定納入母法,並限制其流出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非因執行預算不得為之。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令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
本法施行細則及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盈餘分配及虧損填補之程序,依左列之規定: 一、盈餘分配程序: (一)繳納所得稅。 (二)填補歷年虧損。 (三)提存公積金。 (四)撥付股息。 (五)分配股東紅利。 (六)未分配盈餘。 二、虧損填補程序: (一)撥用未分配之盈餘。 (二)撥用公積金。 (三)折減資本。 (四)股東出資填補。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前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依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單位預算機關內同一工作計畫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經費遇有經費不足,得由其他有賸餘之分支計畫或用途別科目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此設計雖考量到經費使用的彈性,但可流出額度彈性過大,容易產生浮濫弊端,造成預算的實質效益降低。 二、考量國債狀況及財政健全,爰修正原條文,將「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科目流用」之規定納入母法,並限制其流出額度最高為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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