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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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辦理政策宣導,須明確標示為廣告並揭示出資機關,禁止置入性行銷,且須按月公開花費。
Q · 政府花錢買的宣傳一定要說自己是廣告嗎?
要。未標示廣告即違反本條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或轉投資過半的法人,在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電視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必須明確標示為廣告、揭示出資機關,並禁止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2021年修法另要求按月於主計總處網站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金額、執行單位,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白話解讀
打開電視新聞,一段看起來像專題報導的內容播完,最後才小小一行字:「本則新聞由○○部贊助播出」。或者更糟,連那行字都沒有。這就是「置入性行銷」,政府花你的錢,把宣傳偽裝成新聞、節目、KOL 業配內容。2011 年以前這完全合法,政府每年花上億預算買新聞,你看到的「報導」可能是預算寫的劇本。這條把那道門關上: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過半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過半的事業,凡是花預算做政策宣導,必須明確標示「廣告」、揭示是哪個機關出錢、不准用置入性行銷。2021 年再加碼:每月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金額、執行單位,每季送立法院備查。你現在有權知道你的稅金被拿去買了哪些新聞、哪些 YouTuber、哪些社群貼文。資訊不再是密室裡的交易。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62條之1是政府宣導透明的核心規範,要求政府機關及其捐助、轉投資過半的事業在四大媒體辦理政策宣導時,須明確標示廣告、揭示出資機關,禁止置入性行銷,並定期公開宣導金額與執行單位,使公民得以分辨何者為政府出資的宣傳。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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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打廣告本來就會說自己是政府啊,為什麼要立法?
因為過去太多錢花在「不像廣告的廣告」上,例如買新聞報導、買看似獨立的評論、買網紅口述好像自發推薦。本條核心不是禁止政府宣傳,而是禁止偽裝。明確標示廣告加揭示出資機關,確保民眾接收訊息時知道來源。2021年加上按月公布義務後,在金流端也有了透明度。
Q2如果發現政府機關沒按規定做,找誰投訴最有用?
監察院、審計部、NCC(廣電)、數位發展部(網路平台)。實務上最有殺傷力的是議員質詢與媒體報導。附上主計總處網站的對照截圖,質疑「為什麼這筆支出沒有按月公布」,比單純說「我懷疑這是置入」有用得多,前者是文件證據,後者只是猜測。
Q3網紅業配政府的政策算是違法嗎?
不違法,但必須明確標示廣告及揭示出資機關。本條2021年修正後明確涵蓋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YouTuber、IG、Facebook、TikTok 只要拿政府預算做政策宣導都要標。標示必須讓一般觀眾不費力就能注意到,把合作標籤藏在第三十個 hashtag 裡會被認定違反明確標示原則。
Q4預算法第62條之1是什麼?
規範政府宣導必須標示廣告、揭示出資機關、禁止置入性行銷,並按月公開花費的透明條款。
Q5什麼叫置入性行銷?
把宣傳隱藏在新聞、節目或內容中,不明確標示為廣告,讓你誤以為是中立報導或自發推薦。
Q6哪些單位受這條約束?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政府捐助過半的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過半的事業。
Q7這條涵蓋哪些媒體?
2021年起涵蓋平面、廣播、網路(含社群媒體)、電視四大媒體。
Q8發現政府置入沒標示怎麼檢舉?
截圖存證→查主計總處宣導專區→向監察院或審計部書面檢舉,附對照證據。
Q9政府宣導花費去哪裡查?
主計總處網站政府政策宣導專區,按月公布主題、媒體類型、金額、執行單位。
Q10我是承辦公務員怎麼做才合規?
所有對外露出標示廣告字樣與出資機關、位置明顯,按月上傳資訊、按季送立院備查。
Q11新聞編輯被要求寫成假報導能拒絕嗎?
能。拒絕的法律依據就在本條,不標廣告的政府置入是法律明文禁止。
Q12政府廣告 vs 置入性行銷差在哪?
標明廣告與出資機關的是合法廣告,偽裝成新聞或自發內容不標示的就是被禁的置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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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1000112 增訂)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00518 修正)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行政中立名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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