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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076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等規定參照,與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無涉之「法令宣導」、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等「符合公共利益」宣導與通知,應無該條適用

主旨

有關監察院函院,為糾正政府機關於平面媒體上之政策宣導,疑違反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 100 年 12 月 29 日處忠二字第 1000008246 號書函。

二、按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之原提案案由,係以政府基於政策執行政策宣傳預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或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係嚴重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是一種隱性之管制新聞手段,故應明文禁止政府進行以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且基於政策執行所為之政策宣導及廣告應採明示揭露原則,以維護人民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爰增訂預算法第 62 條之 1。惟與前述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無涉之「法令宣導」、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等「符合公共利益」之宣導與通知,應無前揭條文之適用。若認單純「法令宣導」、公聽會及學術研討會等「符合公共利益」之宣導與通知,亦均需標示「廣告」二字,恐已逾越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所欲規範之目的,且與社會通念不符;況目前尚無相關具體審核標準或細則,可供各機關遵循。

三、來函所指,本部辦理之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下稱人權報告)初稿公聽會平面媒體宣導案,列為監察院抽樣各機關政令宣導蒐整表中未符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之案例乙節(詳來函附件蒐整表編號第160 號)。經查,撰提人權報告係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稱諮詢委員會)之重點工作,本部係擔任諮詢委員會議事組之幕僚機關,為撰提人權報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於初稿完成後,急需傾聽各界聲音、廣納民間意見,除函文邀請各級政府機關、民間社團及學術(教育)機關(構)派員參與公聽會外,為使社會大眾亦能知曉,故將前揭資訊登載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 日之聯合報話題 A8 版,並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刊登費用。本部於規劃辦理前揭公聽會平面媒體之宣導時,認登載公聽會之資訊,僅具通知性質,非為預算法第 62 條之1 規定之「政策宣導」,並參諸該條之提案案由,亦無任何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之虞,應與預算法第 62 條之 1無涉,故認無庸於前開報紙版面中標示「廣告」一詞。

正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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