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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預算法62總預算內經費之禁止流用及例外

快速跳轉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僅統籌支撥科目與第一預備金例外。

Q · 政府不同科目的錢可以互相挪用嗎?

原則不行,僅統籌科目與第一預備金例外

依預算法第 62 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別、政事別、計畫或業務科目別之間的經費,原則上不得互相流用。只有兩個例外可以跨科目動支:一是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科目,二是第一預備金。其餘任何「跨機關、跨政事、跨計畫」的經費搬移,若無例外條款授權即屬違法流用。

白話解讀

政府花錢有一條看不見的隔板:機關之間、政事之間、計畫之間、業務科目之間的錢,原則上不能互相搬。國防的錢不能拿去做教育,A 機關的錢不能拿去給 B 機關,這個計畫的錢不能拿去做那個計畫。但有兩個例外: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科目(從上面決定怎麼分),以及第一預備金(本來就是設計來應急的)。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解釋了一個你可能感到奇怪的現象:為什麼政府某個領域『明明很缺錢』,另一個領域『明明用不完』,卻不能直接互通?答案就在這條。立法院在審預算時,就是依靠這個『科目之間不能流用』的紀律,確保每一筆預算的用途被個別審議、個別把關。如果允許自由流用,立法院的審議就形同虛設。

法律定性

經費禁止流用,指預算法第 62 條所定原則:總預算內機關別、政事別、計畫別、業務科目別之間的經費各自獨立,不得互相挪用,以維護立法院對各科目逐項審議的權能。例外僅限行政院統籌支撥科目與第一預備金兩類,屬立法院於編列階段即已授權的最低限度執行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為什麼可以例外?

指預算書上明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的特定科目,例如某些跨機關性質的經費。它能例外是因為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時就已授權行政院在這些科目上有調度權。重點是:必須是預算書上明定,不是行政院自己決定哪些是統籌科目。每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書都會列出統籌科目清單,可鎖定這份清單確認動支範圍是否被擴大解釋。

Q2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差在哪?為什麼只有第一預備金能例外?

第一預備金是各機關預算內編列的應急金,由各機關依規定動支;第二預備金是行政院統籌的應急金,動支要報立法院備查,程序更嚴格。本條只允許第一預備金例外,因為它原本就設計來因應預算內小額臨時需求。第二預備金有自己更完整的程序規範(預算法第70條),不在本條例外裡。實務上機關常以『第一預備金支應』包裝跨科目流用,審計部查核重點即在動支理由是否真符合不可預見支出的本質。

Q3預算法第62條在規範什麼?

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原則不得互相流用,維護立法院逐項審議權。

Q4經費流用是什麼意思?

指把某科目的預算挪去支應另一科目。第62條原則禁止跨機關、跨政事、跨計畫的流用。

Q5什麼是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

預算書上明定由行政院統籌分配支撥的特定科目,是流用禁止的例外,須以預算書明定為準。

Q6第一預備金跟第二預備金差在哪?

第一預備金是各機關預算內的應急金、本條例外;第二預備金由行政院統籌、程序更嚴(第70條),不在本條例外。

Q7怎麼查機關有沒有違法流用?

調當年度決算的科目別執行差異表,比對機關別、政事別、計畫別、業務科目別四層的數字異動。

Q8發現違法流用可以向誰檢舉?

可向審計部、立法院或監察院陳情,明確援引預算法第62條與不符例外的具體數字。

Q9承辦人員跨科目調度怎麼自保?

調度前堅持書面核定,把『例外條款依據』寫進簽呈;動用第一預備金須備齊動支文件與核定流程。

Q10怎麼判斷一筆調度合不合法?

先看是否同計畫或業務科目內調度;跨科目者再確認是否屬統籌科目或第一預備金例外,否則違法。

Q11同計畫內調度 vs 跨科目流用差在哪?

同一計畫或業務科目內的調度非本條流用;跨機關、跨政事、跨計畫的搬移才受第62條禁止。

Q12第62條 vs 第63條差在哪?

第62條是科目間流用的原則禁止與例外;第63條規範用途別科目間流用的特別放寬,是下位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可否跨科目動支授權來源程序
行政院統籌支撥科目可(例外)預算書明定統籌科目依統籌支撥規定
第一預備金可(例外)預算法第 64 條各機關依規定動支、列報
第二預備金不適用本條例外預算法第 70 條行政院核定、報立法院備查
一般業務科目經費不可(原則禁止)禁止互相流用

可否跨科目動支

行政院統籌支撥科目
可(例外)
第一預備金
可(例外)
第二預備金
不適用本條例外
一般業務科目經費
不可(原則禁止)

授權來源

行政院統籌支撥科目
預算書明定統籌科目
第一預備金
預算法第 64 條
第二預備金
預算法第 70 條
一般業務科目經費

程序

行政院統籌支撥科目
依統籌支撥規定
第一預備金
各機關依規定動支、列報
第二預備金
行政院核定、報立法院備查
一般業務科目經費
禁止互相流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財政法第 33 条(移用・流用の制限)
韓國국가재정법 제46조·제47조(예산의 전용·이용)
中國預算法第 67-71 條(預算調整,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科目)
德國BHO § 45(sachliche und zeitliche Bindung)i. V. m. § 20(Deckungsfähigkeit)
法國LOLF article 12(virements et transferts de crédits)/principe de spécialité budgétaire
美國31 U.S.C. § 1301(a)(purpose statute)+ Anti-Deficiency Act 31 U.S.C. § 134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210813 制定)

凡含有專賣、獨占或特許性質之契約,非依法律不得訂立。

(0260319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終了時,其國庫賸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契約責任,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   因前項情形而轉賬加入下年度歲出預算之經費,應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並證明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營業預算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審,除依據本法外,均得另以法律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其計算標準,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0813 制定)

凡含有專賣、獨占或特許性質之契約,非依法律不得訂立。

(0260319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終了時,其國庫賸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入,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契約責任,應即轉賬加入下年度之歲出。   因前項情形而轉賬加入下年度歲出預算之經費,應通知中央主計機關,中央審計機關及財政部,並證明之。

(0370501 全文修正)

營業預算及其他特種基金預算之編審,除依據本法外,均得另以法律定之。

(0420605 全文修正)

營業收支之估計,應各依其業務情形訂定其計算標準,其適用成本計算者,並應附具其成本之計算方式,單位成本,耗用人工及材料之數量與有關資料。

(0601210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之。

(0871015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八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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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算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預算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