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1 條(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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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61條規定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考核,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須送立法院備查,賸餘得轉入下期但以同年度為限。
Q · 政府每個月花錢的考核報告,民眾調得到嗎?
可以,依法須送立法院備查可調閱
依預算法第61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考核,中央主計機關須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因為法律明定「送立法院備查」,這份報告就不是純內部文書,可透過立委辦公室或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調閱。逐月比對實施計畫進度與經費支用實況,落差大的月份就是監督切入點。
白話解讀
政府花錢有節奏,這條告訴你節奏的細節:歲出分配預算要按月或分期執行,每一段時間結束後,主計機關要做考核報告,重要事項還要送立法院備查。下個月或下期的錢不能提前花,但這個月或這期沒花完的,可以轉到下個月或下期繼續用,但有個天花板:只能在同一個年度內。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它把『年度預算』切成更細的時間段,每段都有考核點。你想監督政府花錢效率,不必等年度決算(那要等隔年),可以從月考核或期考核切入。立法院 87 年特別把『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寫進來,意思是國會對行政預算執行的監督權被法律具體化,不再是『要看再要』。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61條為歲出分配預算之執行與考核規範,要求各機關按月或分期考核實施計畫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實況,中央主計機關須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賸餘得轉入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構成行政執行彈性與國會即時監督之間的制度平衡。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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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歲出分配預算月考核報告』?我怎麼拿得到?
依本條規定,主計機關要把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立委辦公室能調閱。如果你不是立委助理,可以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機關若以『內部文書』為由拒絕,可指出本條明定『送立法院備查』,所以不是純內部文書。最有效率的做法是寫信給關心該領域的立委辦公室請他們調閱。
Q2賸餘可以轉到下月用,跟提前支用差在哪?
賸餘是『這個月沒花完的錢轉到下個月』(依本條合法),提前支用是『下個月的錢提前到這個月用』(依本條禁止)。差別在時間方向:賸餘往後延,提前支用往前借。兩者都受同年度為限的天花板限制,跨年度都不行。實務常見違規是把提前支用包裝成『實施計畫加速』,只要看分配預算的當月額度有沒有被超用就能拆穿。
Q3為什麼要按月考核而不是年度決算就好?
年度決算要等隔年才看得到問題,月考核讓國會與監督團體在每個月就能抓出執行落差。看不到細線條的人只能在年底跟著罵『執行率低』,看到月考核報告的人能在每個月就鎖定具體問題。
Q4預算法第61條是什麼?
規範歲出分配預算的執行與考核:按月或分期考核計畫進度與經費支用,重要報告送立法院備查,是國會即時監督預算執行的依據。
Q5什麼是歲出分配預算月考核報告?
各機關按月或分期就計畫進度與經費支用所作的考核報告,重要事項須送立法院備查,因此可被調閱。
Q6什麼叫『下期經費不得提前支用』?
下月或下期分配到的額度不能提前到本期使用,這是本條對預算執行的時間紀律紅線。
Q7預算法61條和年度決算差在哪?
年度決算是隔年才看的最後一站,第61條的月考核是過程中的即時檢查點,能更早抓出問題。
Q8歲出分配預算月考核報告怎麼調?
透過立委辦公室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機關以內部文書拒絕時,援引本條『送立法院備查』反駁。
Q9怎麼用月考核報告找出預算執行問題?
逐月比對實施計畫進度與經費支用實況,鎖定落差大的月份,再判斷是延遲、超支或未依規定執行。
Q10立委助理質詢前要準備什麼?
調該機關當年度歲出分配預算月考核報告,逐月對比進度與支用,落差大的月份即為質詢切入點。
Q11發現機關違反第61條可以向誰陳情?
可向審計部、立法院、監察院陳情,明確援引預算法第61條的考核與備查義務。
Q12賸餘轉用 vs 提前支用差在哪?
賸餘是本期沒花完往後延(合法),提前支用是下期的錢往前借(禁止),兩者都以同年度為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賸餘轉用(合法) | 提前支用(禁止) |
|---|---|---|
| 時間方向 | 本期未用完往後延至下期 | 下期經費往前借到本期 |
| 法律依據 | 第61條但書(除依第69條外得轉入下期) | 第61條明文禁止 |
| 年度限制 | 以同年度為限 | 無此問題(本即禁止) |
| 常見包裝 | 正常結轉 | 常被包裝成『實施計畫加速』 |
賸餘轉用(合法)
- 時間方向
- 本期未用完往後延至下期
- 法律依據
- 第61條但書(除依第69條外得轉入下期)
- 年度限制
- 以同年度為限
- 常見包裝
- 正常結轉
提前支用(禁止)
- 時間方向
- 下期經費往前借到本期
- 法律依據
- 第61條明文禁止
- 年度限制
- 無此問題(本即禁止)
- 常見包裝
- 常被包裝成『實施計畫加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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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210813 制定)
政府為執行預算而訂立有關國庫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於可能範圍內,應公開招標為之。
(0260319 全文修正)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經費未經使用者,除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外,應即停止使用。
(0370501 全文修正)
特別預算之核定程序,準用總預算之規定。
(0420605 全文修正)
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0871015 全文修正)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考核報告,應送立法院備查,以利立法院確實掌握預算實際流動之狀況,監督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之進度與品質。
- 核名詞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9 條條文
政府為執行預算而訂立有關國庫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於可能範圍內,應公開招標為之。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經費未經使用者,除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外,應即停止使用。
特別預算之核定程序,準用總預算之規定。
營業預算之主要內容如左: 一、營業收支之估計。 二、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與其資金之來源。 三、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 四、資金之轉投資及其盈虧估計。 五、盈虧撥補之預計。 新創事業之預算,準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部及財政部。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考核報告,應送立法院備查,以利立法院確實掌握預算實際流動之狀況,監督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之進度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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