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9 條(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列為準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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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預算法第 69 條讓中央主計機關在機關進度落後或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分配數列為準備、暫緩撥款。
Q · 機關進度落後,編好的預算會被凍結嗎?
會。主計機關可依本條把後續分配款列為準備
依預算法第 69 條,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報告或實地調查後,發現機關未按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已定或以後各期分配數的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再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錢沒被刪,只是被擋下來等真有需要才放行。
白話解讀
預算編好了不代表錢一定會撥下去。這條法律給了主計機關一個煞車桿:如果發現某機關進度落後,或者根本不需要花這麼多錢了,可以把已經分配好的錢「凍住」變成準備金,等真的有需要再專案放行。這個機制的精髓在「列為準備」這四個字。錢沒被砍,只是被擋下來等待。對機關來說,這意味著「進度延宕」不是一句解釋就能蒙混過去的事,會直接影響你的後續撥款。對你來說,理解這條意味著你看政府工程進度時多了一個視角:當你看到某個工程「預算還在但執行率掛零」,這背後可能就是主計機關啟動了這條的程序。從更宏觀的角度,這條跟前一條(第 68 條的調查權)是一套完整工具:先用 68 條查到問題,再用 69 條凍結後續預算。
法律定性
預算法第 69 條為預算執行階段的調控規範:中央主計機關於發現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或歲出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分配數列為準備,待實際需要時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構成法定預算與實際撥款之間的動態調節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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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列為準備」跟「直接刪除預算」差在哪?
列為準備是把錢凍起來,可動用但須專案核准重新證明必要性,最後沒用到才列入賸餘繳回國庫;刪除預算則是當年砍掉,須透過追加減預算程序送立法院。本條給主計機關的是凍結權而非刪除權,這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分際。
Q2誰來決定要不要對某個機關啟動這條?
依本條規定,發動權在中央主計機關,但要協商該計畫的主管機關,最終由行政院核定,是主計處、主管機關、行政院三方協商的程序。實務上少見主計處單方強硬發動,多以協商調整計畫規模換取部分資金繼續撥付收場。
Q3預算法第69條在規範什麼?
主計機關發現機關進度落後或預算有節減必要時,得協商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分配數列為準備、暫緩撥款,等實際需要再放行。
Q4「列為準備」是什麼意思?
把已分配或後續分配的款項暫予凍結轉為準備金,要動用須專案核准重新證明必要性,沒用到則列入賸餘繳回國庫。
Q5分配數和預算數差在哪?
預算數是法定預算編列的金額,分配數是經分配程序後實際得撥用的金額;編多少與實際撥多少是兩件事。
Q6列為準備跟刪除預算差在哪?
列為準備是可解凍的凍結權、由行政院核定;刪除預算須循追加減程序送立法院。本條給的是凍結權非刪除權。
Q7主計機關怎麼把預算列為準備?
審核或實地調查 → 認定進度落後或可節減 → 協商主管機關 → 呈報行政院核定 → 列為準備。
Q8被列為準備的錢怎麼動用?
須提出實際需要、循專案核准程序解凍動支;確無需要者列入賸餘繳回國庫。
Q9立委如何用本條監督預算?
質詢時要求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年度內依本條列為準備的案件清單,一次掌握執行不力的計畫。
Q10怎麼查某計畫是否被列為準備?
資訊通常不在新聞稿,而反映在預算執行報告與決算中,可調閱主計總處與審計部相關報告。
Q11列為準備 vs 經費裁減(71條)哪個嚴重?
列為準備是凍結可解凍,71條經費裁減是執行中正式裁減較難回復;兩者都不需送立法院。
Q12列為準備 vs 追加減預算差在哪?
列為準備由行政院核定不送立法院;追加減預算屬正式增刪須送立法院審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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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210813 制定)
會計年度終了時,於扣去前條第一項保留部分後,其年度歲入中之已收得而有賸除,或尚未收得之收入及其年度歲出中之依法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均應分別轉入次年度之歲入、歲出。 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整理期限已滿,仍未結清之部分應分別轉入次年度之歲入、歲出。
(0260319 全文修正)
非常預算之概算,其核定程序准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但概算經核定後,得即執行。 擬定非常預算及其施行條例,由行政院提出於立法院。
(0420605 全文修正)
營業預算案應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由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以命令行之。
(0601210 全文修正)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歲入。
(0871015 全文修正)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核名詞
- 第六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俟名詞
- 預算法 第 66 條條文
會計年度終了時,於扣去前條第一項保留部分後,其年度歲入中之已收得而有賸除,或尚未收得之收入及其年度歲出中之依法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均應分別轉入次年度之歲入、歲出。 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整理期限已滿,仍未結清之部分應分別轉入次年度之歲入、歲出。
非常預算之概算,其核定程序准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但概算經核定後,得即執行。 擬定非常預算及其施行條例,由行政院提出於立法院。
營業預算案應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由立法院議決,由行政院以命令行之。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歲入。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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