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第 69 條(將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列為準備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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